9月30日下午,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8章45條,主要內容包括:確定了生活垃圾管理體制;規定了源頭減量措施;明確了分類投放要求;強化了收集和運輸措施;明確了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要求;明確了保障措施的主要內容;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其中,在源頭減量方面重點規定了減少包裝物使用、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反對餐飲浪費、綠色辦公和凈菜上市等減量措施。
要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餐飲、娛樂、旅游、住宿等行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內部辦公場所應當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此外,《條例》鼓勵通過積分兌換、贈送分類垃圾袋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行為習慣。《條例》還細化、補充了上位法處罰規定,對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行為,規定情節嚴重的,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